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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论学习专栏--“四种形态”学习(二)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4-16 13:26 】

01“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转向吗?

“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践行“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对个别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犯罪道路的党员干部,如果构成严重违纪,那就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那就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

02践行“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吗?

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同时,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也必须当主角。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03“四种形态”是否弱化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全面”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但是,“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惩治也有重点,就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

04“四种形态”是否带来了界限模糊、难于量纪的问题?

我们党有8700多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如医生看病对症下药,既不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反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05“四种形态”是否有避重就轻之嫌?

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强调多用前三种形态管大多数,但并不是只用前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教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执纪、纪律处理、组织处理,更不能代替第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在弄清“好树”、“病树”、“烂树”、“歪树”基础上按“四种形态”分而治之。对“常态、大多数”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对“少数、极极少数”则施以重拳、施加重典,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

06“四种形态”是重消存量、轻遏增量吗?

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既对增量,也对存量。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用“四种形态”减存量,就是不能攒。过去动不动就暂存,暂存就是等着你什么时候够了,就把你送进去。有什么问题,跟本人谈谈,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不就是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吗?

07“四种形态”对大多数是软约束吗?

坚持以纪律的尺子衡量“树木”和“森林”,绝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绝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管理,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应违纪必究、寸步不让。对党员干部平时要多敲打、多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纠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对已经发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敢于批评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08“四种形态”中的第一形态没必要吗?

“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咬咬耳”,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红红脸”、“出出汗”,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下大气力解决影响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使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起来、认真起来,真正发挥教育锻炼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必然能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助力政治生态改善。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09干部犯错误只是个人问题吗?

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两责”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要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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